杭职院〔2016〕72号
关于印发《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部、室)、图书信息中心:
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 |
2016年9月30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教辅和管理人员考核工作机制,形成科学、全面、合理的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发挥考核工作在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杠杆作用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基本原则
1.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的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应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以有利于激发教学一线教师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提高教学质量和加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提高整体办学水平。
2.推行全员育人的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应有利于全员育人理念的推行,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思想得以全面贯彻执行。
3.坚持绩效优先的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应有利于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以工作绩效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原则。教职工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职工全程参与,并实行考核结果公示制度。
5.实行一票否决制的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实行思想品德考核和育人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制,对师德师风(职业道德)不合格、不接受育人(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任务或育人(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岗位创新,工作效率,业绩成果,岗位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不同岗位分别按附表1和附表2的考核内容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并与教职工本人沟通后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教学效果突出。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合格: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教学效果良好。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整体完成情况一般,且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中,某一个方面及以上表现为差的人员。
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要求;
(3)不履行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
(5)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给学校名誉造成严重伤害;
(6)出现重大工作事故或教学事故;
(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且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人员。
说明: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未能达到《教师工作业绩计算办法》中相应职级的基本要求和总分下限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其中:教学工作量及业绩总分均达到90%的,视同年度考核合格;教学工作量或业绩总分达到60%-89%的,可评为基本合格;教学工作量未达60%或业绩总分未超过60%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六)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3%。
三、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易于操作。并与聘期考核有机结合。
(二)处级干部考核由组织部负责,按年度进行,其余人员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按学年进行。
(三)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考核年度之初(一般为7月),教职工与主管领导协商确定详细的年度工作任务及目标要求。
2.考核年度末(一般为6月),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表;
3.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廉的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考核等次;
6.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7.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新调入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根据表现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2.因公(工)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予考核,根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3.公派学习、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非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含出国学习、进修)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者挂职结束的当年,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5.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6.当年度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由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部门提供。
7.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原职级进行考核,下年度起按调整后的职级进行考核。
8.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组织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考、但以主要岗位履职情况为主。
9.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2)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
(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八)教职工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校长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者,发放年终考核奖,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扣发50%年终考核奖,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予以转岗,转岗一年后考核仍未能达到合格者,按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全部年终考核奖,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当年一年不记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并予以转岗。
4.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转岗的,或者转岗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5.全年累计病假满20天者,扣发10%的年终考核奖;累计病假满45天者,扣发30%的年终考核奖;累计病假满60天者,扣发50%的年终考核奖;全年累计病假满90天者,扣发全部年终考核奖。
6.全年累计事假满20天者,扣发30%的年终考核奖;累计事假满30天者,扣发50%的年终考核奖;全年累计事假满45天者,扣发全部年终考核奖。
7.全年累计旷工6天及以下的,每旷工1天,扣发10%的年终考核奖;全年累计旷工满7天者,扣发全部年终考核奖。
五、其他
1.各二级核算部门,应依据本考核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年度考核办法,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内容
考核 方式 |
考核内容 |
考核方面 |
教师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定性 |
政治思想 方面 |
政治思想 |
师德师风 |
组织纪律 |
工作态度 |
教学态度 |
协作精神 |
定量 |
工作 业绩 |
教学工作量 |
专业技术工作量 |
教学质量 |
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 |
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等建设类工作量 |
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 |
学生工作、党建工作、工会工作等 |
业务进修 |
下企业锻炼、社会实践、专业培训、教学培训 |
业务培训 |
考勤 |
出勤情况 |
出勤情况、劳动纪律 |
注:
1.教师的工作业绩按《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业绩分计算办法》执行;
2.其他专技人员的工作业绩由所在部门根据岗位实际制定细则。
附表2:党政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考核参考内容
考核 方式 |
考核内容 |
定性 |
政治思想方面 |
政治思想 |
职业道德 |
工作态度 |
服务意识和态度 |
协作精神 |
定性定量相结合 |
工作业绩 |
工作量 |
工作质量 |
工作效率 |
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
工作创新性 |
定量 |
建设类、科研类工作 |
业务进修 |
业务培训等继续教育情况 |
考勤 |
出勤情况、劳动纪律 |
注:工作业绩考核具体内容由所在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