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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教职工医疗补助(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2 编辑:黄晨

 

各位在职、退休教职工:

为了落实后勤保障处发扬工匠精神,做用心服务后勤人系列活动要求,落实教职员工“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后勤保障处与计财处、人事处(离退办)协商,报杭州市医保局审核同意,我校2017年度教职工医疗补助(报销)将不实行纸质发票报销,由市医保直接提供数据,经学校医务室核算,补助经费财务处1月31日前直接发放至教职工银行卡。

请各位在职教工、离退休教工不用到医务室现场报销,大家相互转告。如有疑问请与医务室联系,联系人:费伟强,电话:56700120。

 

 

后勤保障处

20181月2日 

 

附:医疗补助办法(文件节选)

根据《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1〕17号文件精神,在编教工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一) 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用于补助超过一定数额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一个年度内,按比例由个人负担部分(自负部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退休(退职)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退职)人员补助95%。

(二)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补助:用于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自负部分)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最高为1000元,退休(退职)人员最高为800元,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

(三)市以上劳模、离休干部按原规定执行。